八省市加入营改增试点 政策仿照上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月2日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围通知,要求八省市分四批在今年12月1日以前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新增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
根据通知,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 与原先试点方案略有不同的是,试点扩围通知提出,“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规定废止;同时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关于前一条规定被废止,《第一财经日报》指出是因为涉及对自开票纳税的歧视。 报道称国税总局采纳了北京市提出的意见,废止之后使制度能够更加公平地对待纳税人。 关于后一条另行通知的安排,此前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方案中专门发布了针对东航的汇总纳税的优惠政策,但在上海注册的其他航空公司则不能享受这种优惠。 业内分析认为,此次通知专门提出对于针对在注册地的航空运输业企业另行通知,可能意味着政策将对试点地区注册的大小航空公司出台一视同仁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