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坚持小贷公司转村镇银行须由银行作主发起人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导,银监会就小额贷款公司转村镇银行事宜表示,将坚持“银行作为主发起人”的审慎监管要求。
此前温州方面于9月30日首次公布了9家企业发起或升转创办新型金融机构的名单,包括两家小贷公司转村镇银行,三家民企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不过此事仍处在上报方案阶段。 今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而在 《浙江省温州市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中,也明确提及了“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该规定被认为是民资进入银行业的一条通道,因而备受各方关注。 然而经过大半年的“酝酿”,至今并未有小贷公司转型成功,问题出在主发起人这一规定上。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意味着不仅可以放贷,也可以合法吸收存款,这对小贷公司相当有吸引力。但据2007年颁布的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小贷公司转制后,在面临更多监管的同时还会失去决策权,这一担忧令许多小贷公司驻足不前。 据悉,温州政府方面与小贷公司曾多次向监管层反映过此事,但至今未有结果。而温州方面最近提出由民营企业主发起设立,亦旨在消除民间资本的担忧,鼓励民资积极进入金融行业。 今年,银监会专门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并明确在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但是,银监会同时也认为,银行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银行经营情况对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出于防范风险及保护广大存款人利益等因素考虑,银监会坚持审慎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确保村镇银行股东具备持续履行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对村镇银行主发起人的审慎要求并非针对民资,而是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情况下,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据银监会数据显示,今年前9个月,银监会共核准1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187家村镇银行的规划,其中75%在中西部地区。截至今年9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799家,其中中西部地区481家,占比60%。 截至今年6月末,在村镇银行477亿元股本构成中,民营资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约达74%,持股金额比去年末增加82亿元,不少民资控股的银行机构成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