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32年的条款废止:外籍个人拿外企股息红利按20%缴税
9月1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公告正文只有三条,却结束了一项施行了32年的税收优惠: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1994年那份通知里的暂免征收条款同时废止。
从0%到20%,政策方向已经写死,公告把更多笔墨放在了操作层面——谁扣、什么时候申报、没扣住谁来补。这份公告没有附带任何规模测算,而取消这项优惠真正的分量,恰恰藏在“谁要多掏钱、谁来干活”这些细节里。
一、被废止的是哪一句话
27号公告第三条点名废止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即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财经在同日报道中把这一条款表述为“第二条第五项”,与公告原文不一致,应以公告原文为准。
新规则落在税目上:这笔所得进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法定比例税率20%,按次计征。这个税目不设费用扣除,也不并入综合所得累进,与工资薪金等按3%至45%累进的计税方式不同,对取得大额分红的个人来说,20%就是这笔分红的边际税负。
征管责任主要压在企业端。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如果企业没有扣缴,纳税义务并不消失: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缴纳;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应当按照期限缴纳。
三条边界要说清楚。政策调整的对象是“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境内个人股东与其他纳税人的既有规则不因这份公告改变;公告本身没有区分税收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公告也没有就中外税收协定待遇、港澳台投资者是否参照执行写出新口径。这三处空白,决定了同一项税收在不同人身上会有多贵。
二、为什么是现在:一条被点名的套利路径
取消并非临时起意。第一财经梳理,2013年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已提出取消这一税收优惠,此次才真正落地;中央在2024年部署财税体制改革、明确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后,各项优惠进入密集调整期。
财政部副部长廖岷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会上把口径概括为一体化推进税收优惠治理,“该停止的要停止,该优化的要及时优化”,以扭转政策“碎片化”倾向,并提到今年调整了近100项税收优惠政策(发布会具体日期第一财经未标注,该“近100项”为财政部口径,需以发布会实录复核)。
被点名的是套利空间。央视新闻报道提到,这项1994年出台的优惠在吸引外资初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执行中出现“一些企业通过先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再大规模分红转移资产并套享免税优惠”的情况,认为继续以内外资不平衡的税收政策吸引外资已不适应新形势。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向央视新闻表示,同样是从被投资企业分回股息红利,外国投资者免税、中国投资者缴税,“这显然是不够公平的”。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告诉第一财经,这项优惠的初衷是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如今税制更注重公平统一,取消还能堵住个人“转外籍”避税的漏洞。需要强调,上述“套利路径”属于媒体与专家的描述,公告文本与官方解读均未对任何具体企业或案例作违法定性。
三、同一个月内,退出的不止这一项
把27号公告放回财政部税政司“政策发布”栏目的时间线,它不是孤立动作。
7月24日,《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8月28日,《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落地;9月1日,27号公告接上。三份文件的时间间隔不到40天。
三份文件指向的对象高度重合:资本环节的所得,以及跨境与高净值安排。26号公告要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并收紧成本原值申报——公告实施后未申报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预缴;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但未申报的,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纳税人须在转让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21号公告处理的是离岸信托这一跨境安排。27号公告处理的,是外籍身份叠加股息红利这层免税外壳。
对纳税人而言,一个反复出现的时点值得记住:26号与27号公告都把自行申报、清算的截止点定在“次年6月30日前”,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时点接近,意味着这些资本性所得的补退会集中在同一段时间发生。
四、“实际税负不会增加”,这句话有边界
央视新闻报道与第一财经采访均提到一种判断:欧美国家多对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征税,外籍个人即便在华免税,回国仍可能补税;改缴20%后,这笔税款可用于抵免其向母国缴纳的税额,因此实际税负不一定上升。葛玉御向第一财经给出的结论也是“影响并不大”。
这是一个成立条件相当严格的判断,不宜当成政策承诺。抵免要成立,至少需要纳税人被认定为他国税收居民、母国按其全球所得征税、且母国允许就该笔股息在境内的已纳税款抵免并受抵免限额约束。不满足这些条件的人,比如主要收入在中国境内、并不承担母国纳税义务的外籍个人,20%就是净增成本。公告没有就协定待遇与居民身份差异给出配套说明,在官方明确之前,两种结果都会存在。
同样缺失的还有规模。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27号公告时未附任何测算,公开渠道也未见该项免税优惠每年涉及的税收收入、覆盖的外籍个人人数或外企数量数据。缺少基数,任何“影响几何”的结论都只能是推断,而不是量化结果。
五、接下来看什么
对企业端,先看代扣代缴的执行成本。外商投资企业要在支付环节判断收款人是否属于“外籍个人”、按次计算20%税款、在次月15日内完成申报,未扣缴时还要面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衔接。分红金额大、外籍股东人数多的外企,董事会的分红决议与财务流程需要重算一遍。
对政策端,值得盯住三件事:财政部或税务总局是否会就居民身份、税收协定、港澳台投资者发布配套口径;后续是否会公布该项优惠的规模数据或执行影响;以及本轮优惠清理的下一批对象是什么。税政司政策发布栏里,7月至9月连续出现能源资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电池消费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等多份调整文件,密度本身就是信号。
对投资人,需要区分两件事:这项政策改变的是税后分红的分配对象之一,并不改变企业的分红能力与经营现金流。真正会被重新定价的,是那些依赖外籍股东结构、跨境持股安排来做税务规划的方案;至于它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外商投资的进入节奏,在缺少基数数据之前,还谈不到结论。
参考数据来源
- 财政部税政司 · 《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 2026年9月1日 ·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609/t20260901_3996442.htm
- 财政部税政司 · 《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 2026年8月28日 ·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608/t20260828_3996290.htm
- 第一财经 · 《今天起外国人拿的外企股息红利不再免个税》(记者陈益刊)· 2026年9月1日 · https://www.yicai.com/news/10334286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