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两张罚单开给同一个人:1.06亿元罚没怎么算出来的
证监会官网同一批次公开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9号和〔2026〕30号,当事人一栏里出现了同一个名字:吴凌玥。两份决定书写的内幕信息也是同一条:2024年9月29日,某家上市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该信息形成于2024年3月29日、公开于同年9月29日,前后正好6个月。
不一样的地方是账户。一次,吴凌玥与罗征共同控制使用“罗征”证券账户买入股票,违法所得1557.77万元;一次,他与韩佩佩共同控制使用“韩佩佩”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违法所得2256.24万元。两份决定书加在一起,吴凌玥个人需要承担的罚没款合计105,740,669.04元,约1.06亿元。
同一条内幕信息,两个别人的账户
把两份决定书并排看,最值得注意的是文字的重合度。关于内幕信息的部分,〔2026〕29号与30号的表述几乎完全一致:同一份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同一组《证券法》条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三、九项,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同一个形成日和公开日。
交易安排则被拆成两案。第一案认定“共同控制使用‘罗征’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第二案认定“共同控制使用‘韩佩佩’证券账户买卖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也就是说,围绕同一条内幕信息,资金走了两条彼此独立的通道,账户名义人不是同一个人。
而把吴凌玥与这条信息连起来的,是决定书里的一句话:交易及资金转入行为,与吴凌玥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这里证监会并未认定吴凌玥本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的是他在敏感期内与知情人有联络接触,且接触时点与下单、转钱的时间对得上。
定案靠的是三件事
两份决定书的定案逻辑相同,都落在三个支点上:一是共同控制关系成立,二是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三是当事人拿不出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
支撑这三个支点的证据,决定书列了四类:相关公告和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账户流水加银行流水,意味着监管看的不是“谁的名字在账户上”,而是“谁在下单、钱从哪张银行卡转进来”。
当事人的抗辩没有改变结论。在〔2026〕29号案中,吴凌玥、罗征方提出五项申辩:账户控制关系认定错误、未获取内幕信息、交易有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不存在共同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且本案处罚过重,请求不予处罚。证监会复核后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共同控制“罗征”账户、与知情人存在多次联络接触、交易明显异常,五项意见全部不予采纳,并明确“量罚并无不当”。
值得留意的是“积极配合调查”这一项。它出现在申辩理由里,但没有换来决定书中的从轻或减轻表述。
钱是怎么算出来的:获利清零,再加三倍
第一份账是违法所得。第一案15,577,694.08元,第二案22,562,372.92元,两案合计38,140,067元,约3814.01万元——这个数字被精确计算到了分角,来自账户交易流水与资金流水的还原,而不是估算。
第二份账是罚款。第一案罚款46,733,082.24元,第二案67,687,118.76元。按决定书给出的数字计算,两案罚款金额都是各自违法所得的3倍,倍数完全一致。
第三份账是谁出钱。第一案罚没合计62,310,776.32元,吴凌玥承担60,615,923.2元,罗征承担1,694,853.12元;第二案罚没合计90,249,491.68元,吴凌玥与韩佩佩各承担45,124,745.84元。两案的罚没总额合计约1.5256亿元,其中落在吴凌玥个人名下的是约1.0574亿元。
这三份账合起来说明一件事:内幕交易的成本不是“把赚的钱退回去”。违法所得先被全额没收,在此基础上再按3倍加罚,吴凌玥个人需承担的金额约为两案违法所得合计的2.8倍。
两个账户,两种责任分担
同一个人在两案里都被认定为共同控制他人账户,但户主承担的比例差别很大。第一案名义户主罗征承担约2.7%(169.49万元),其余97%以上由吴凌玥承担;第二案名义户主韩佩佩与吴凌玥五五分担,各出4512.47万元。决定书没有说明这两档分担比例的具体依据,只能确认监管在“共同违法”框架下对两个当事人的责任分别作了切分,而不是简单地把两人绑在一起全额追缴。
同一时期证监会公开的另一份决定书〔2026〕36号,提供了一个参照。该案中柳玉平、王叶兰共同控制“王叶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被认定的交易获利只有98,396.03元,证监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该笔违法所得,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两人各承担一半。按决定书数字计算,罚款约为获利的15倍。这份决定书还明确认定“柳玉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吴凌玥案中“与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的表述不同。
获利不到10万元,罚没接近160万元;获利合计3814万元,个人罚没1.06亿元。把这几份决定书放在一起,能看到的是一条比较稳定的线索:违法所得的规模决定计算起点,但不会决定处罚的终点。
决定书里没有的四件事
为了避免误读,有几项内容必须说明其不在公开文书之内。第一,两份决定书通篇以“相关公司”“相关股票”指代,没有披露上市公司名称、股票代码、重组方案内容,也没有披露买入金额、股数与具体成交区间,按图索骥去猜个股没有事实依据。第二,吴凌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身份、关系、接触方式未被披露。第三,两案交易的具体日期与资金规模未被披露。第四,决定书作出日期与当事人是否已缴款、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均未在官网文本中体现。
程序上,两份决定书都写明:当事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不服可在60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这是后续最需要盯的两个节点——是否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将决定这两张罚单最终是否按原金额落地。
另一个时间跨度也值得记住:被处罚的交易行为发生在2024年3月至9月的敏感期内,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年份是2026年,中间隔了约两年。交易完成、股票卖光、账面利润落袋,并不等于案件结束。
对普通股民意味着什么
这三条边界可以直接从决定书的认定逻辑里读出来。第一,用别人的账户下单不构成隔离,监管认定的是“共同控制使用”,账户名义人是谁不是决定因素;反过来,把自己的账户交给他人操作,账户名义人同样会被列入处罚当事人。第二,与知情人的联络接触记录本身会被纳入证据链,“我没有拿到内幕文件”不能替代“我的交易有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第三,正当理由需要事前就写在交易逻辑里,事后的解释若拿不出资金流水、持仓习惯、独立研究等可核验证据,很难被采纳。
内幕交易在A股并不是新课题,但这两张写在同一个人名下的罚单,把“穿透账户、还原资金、锁定接触时点”这套查法完整地展示了一遍。
参考数据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9号》(吴凌玥、罗征内幕交易案),证监会官网·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栏目 ·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1928/c7655144/content.shtml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0号》(吴凌玥、韩佩佩内幕交易案),证监会官网·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栏目 ·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1928/c7655146/content.shtml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6号》(柳玉平、王叶兰内幕交易案,横向对照),证监会官网·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栏目 ·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1928/c7655161/content.shtml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5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同批次执法力度参照),证监会官网·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栏目 ·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1928/c7655149/content.shtml
21财经·数据宝《罕见!证监会出手,1人涉两起内幕交易!罚没超亿元》,2026年8月29日 · https://m.21jingji.com/article/20260829/herald/66b8bbf79a40915961ae12ee7f09cc6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