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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04日

铁路运输企业税收分配调整:向地方大幅倾斜

财政部9月29日表示,从2012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方式重新调整,其中营业税等从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根据《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

  而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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