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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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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保本基金风险揭示等细则

我国证监会9月6日发布《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保本基金风险揭示、申购条件等做了细化规范。

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销售宣传材料中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这说明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所谓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投资组合方法来实现投资收益,同时引入担保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在保本期间打开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打开申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

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承诺,保本期间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能收回投资本金,并约定本金的计算方法。

此外,上述指导意见还对非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作为了明确要求。

若非金融机构想要担任保本基金担保机构,应当满足成立并经营满3年,最近3年连续盈利,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已担保的保本基金资产规模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条件。

证监会称,保本基金的担保方式分为连带责任担保和风险买断担保两类,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

上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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