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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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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坚科技390万元罚单:写进年报的“已签署”,文件其实没盖章

2026年8月31日,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779.SZ)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7号、〔2026〕28号)。公司被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50万元,三名时任高管被警告并分别罚款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罚款合计390万元。

被处罚的内容,是一份连公司印章都没有盖的文件。中坚科技在深交所互动易和2024年年度报告中,都把自己描述为已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监管查明,截至2025年4月24日,这份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的文本未用印,备忘录未完成签署。

监管认定的不是“合作是假的”,而是“签署”两个字

把处罚决定书的时间轴排开,可以看到监管的落点极其具体。

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AI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及“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这一步本身没有问题,出席会议是事实。

2025年2月19日,公司在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写:公司出席该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2025年4月24日,2024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写:“2024年11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浙江证监局的核查结论只有一句话的分量: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披露信息被认定为“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构成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这条边界值得说清: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只有中坚科技和三名自然人,认定对象是“已签署”这一状态的表述失真,并未对合作本身是否真实存在作出认定。公司在公告中称,相关文件未用印不影响相关合作事项已按约定开展和推进,对公司财务报表也未构成影响——这是公司单方面的说法,不构成对监管结论的否定。

同一句话从互动易搬进年报,性质就变了

这份罚单最值得被记住的地方,是它给“投资者关系记录”和“法定披露文件”之间那道门槛,标出了价格。

对比两段被点名的原文,可以发现披露强度在升级:互动易版本中,机构名称被写成“H(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句式是“出席……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到了年报,主语变成“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名称还原为全称,位置进入“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这一节。

出席活动、签署文件、与某机构达成合作,是三种完全不同的事实状态。互动易答复不完整,在2026年4月27日浙江证监局的《警示函》(〔2026〕111号)中已经被单独指出,与“合作备忘录签署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并列。而一旦同样的表述进入年度报告,它就不再是投资者交流口径,而是需要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individually 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文件。

监管定责也严格按这个逻辑展开。吴明根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被认定“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戴勇斌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同样被认定知悉;鲍嘉龙作为分管自动化和机器人业务的时任副总经理,本人出席了签约仪式,也被认定知悉。三人均被认定未能保证年报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真实、准确、完整。

值得注意的是罚单结构:三名自然人的罚款合计240万元,高于公司本体的150万元。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记载,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处罚之外,纪律处分同步落地。深圳证券交易所2026年8月28日作出《关于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6〕1209号),对公司及吴明根、戴勇斌、鲍嘉龙四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将违规行为及处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从4月的警示函、立案,到8月的事先告知书、正式处罚决定书,再到交易所纪律处分,路径完整。

390万元对这家公司有多重

把罚款放回公司的报表上,才能判断它的真实分量。

2026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上半年营业收入701,084,155.87元,同比增长39.5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14,748.45元,同比变动-114.91%,上年同期为盈利51,057,396.60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7,852,398.16元,同比下降151.39%;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84%,上年同期为6.65%(以上均为合并报表、人民币口径,报告期2026年1—6月)。

收入增长近四成、利润与现金流同时转负,390万元罚款的规模已超过上半年归母净利润亏损额的一半。

钱去了哪里,公司在另一份公告中给了口径。2026年8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桦之坚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人民政府签署《智能机器人产业化项目投资协议书》,预计项目总投资人民币12亿元,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用地获取、项目收益均存在不确定性。同一份公告披露,公司上半年整体研发投入达到1.39亿元,同比增长257.13%,其中62.31%投向智能机器人相关领域;四足机器人“灵睿P1”于2025年6月完成研发结项。

公告同时自认:截至目前,公司相关产品尚处于业务培育与起步阶段,尚未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形成重大影响。换句话说,收入端仍靠传统制造业务支撑,利润端正被新业务投入侵蚀——这恰好解释了为什么一段与机器人产业创新中心有关的表述,会在投资者关系记录和年度报告中被反复强化。概念叙事的诱惑,是这份罚单的现实背景,但它不是监管认定的违法原因,违法原因是“签署”这两个字与事实不符。

三个后续观察指标

第一,那份《合作意向协议》是否已经用印并正式生效。公司称合作事项已按约定开展和推进,监管认定的事实截止于2025年4月24日,两者之间的时间差需要公司用后续披露来填补,而不是用一句话说服市场。

第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否启动。决定书给予当事人收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且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三人在调查阶段均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后续是否行使诉权尚待观察。

第三,投资者索赔是否形成规模。有市场报道援引律师称已提交相关诉讼材料,但受诉法院、受理情况与索赔金额均无权威公开信息,本文不作为已发生事实处理。

罚款390万元不是终点,真正的成本是这份决定书给所有把“参加活动”包装成“达成合作”的上市公司划出的那条线: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里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年报里的责任证据。

参考数据来源

  1.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附浙江证监局〔2026〕27号、〔202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 2026-09-01披露 · 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608311828828657_1.pdf
  2.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6-041) · 2026-08-26披露 · 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608250006749066_1.pdf
  3.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2) · 2026-08-29披露 · 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608281828646314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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