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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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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大修:先管住股东的手,再护住百姓的钱

2026年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日。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此前已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四次修改,距上一次调整已过去十一年,而这一次官方给出的定位是"全面修改"。

征求意见稿的改动集中在五个方向: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这并不是一次把措辞改得更严谨的技术性修订。它的共同特征,是把过去主要由部门规章、监管规范和行业惯例承载的规则,往上抬到了法律层级:保险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次被明确纳入监管范围,资产负债管理被写成法定义务,犹豫期这类成熟实践被上升为法律制度。

对普通投保人来说,真正的问题是:这些条文最终会落到哪张保单上。

监管第一次对准"背后的人"

在现行《保险法》的框架里,被直接监管的对象主要是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股东并不是一个被单独列出、单独设罚的角色。

这次改了。征求意见稿将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质审核,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股权代持、以不当手段干预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更实质的变化是新增内容:针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制措施和专门罚则。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亦文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概括,公司治理失灵是最难修复、破坏性也最大的风险源头,部分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越过公司治理程序,通过隐匿的股权架构和复杂的关联交易套取保险资金,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工具。

过去的执法难点不在发现,而在够不着。名义上的股东容易管,真正做决策的人藏在多层股权后面,责任追究往往止于"责令改正",缺少有效的强制退出手段,违规成本与所得利益严重失衡。武亦文认为,穿透式要求解决的正是"名义股东易管、背后操盘手难寻"的执法盲区,让监管触角延伸到控制链条的最上端。

这里需要划一条边界:征求意见稿本身没有点名任何机构,把股东监管条款与某一家具体险企的历史风险事件直接画等号,超出了现有证据能支撑的范围。可以确认的是立法逻辑的变化——监管着力点从"经营行为是否合规"的微观审查,前移到"谁在控制这家公司"。

资产负债管理:从监管指标变成法定义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强资本管理,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要求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等方面合理匹配。

"合理匹配"这几个字此前主要存在于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和行业标准中,如今进入法律文本。武亦文的解释是,资产负债错配是保险业长期存在的"慢性病",部分公司为追求投资回报,把长期负债配置于短期高收益资产,在利率下行周期中不断积累利差损风险;单个看似合规的经营决策叠加起来,就可能酿成危及偿付能力的重大风险。

同一份文件在资产端做了相反方向的调整:完善资金运用监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细化资金运用基本规则。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合规官曹顺明认为,这有利于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提升长期收益能力,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稳定性强的特点,以"耐心资本"服务实体经济。

一收一放是配套关系:约束的是错配,放开的是渠道。放开渠道而不先立好匹配义务,等于给风险开了更大的口子;只立义务而不给工具,长期资金的收益压力也无从缓解。

把处置链条补齐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规则:完善早期纠正制度,强化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丰富监管工具箱,增加风险处置措施,明确接管组职责;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总监兼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白飞鹏指出,此次修订吸收了前期《金融法(草案)》的相关立法成果,明确了早期纠正以及责令整改工作机制,完善促成重组、接管、撤销、破产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触发标准,增补接管组法定职责和接管措施,并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参与风险处置的工作机制。

这一段技术性表述背后是一个朴素问题:当一家保险公司真的出了问题,保单由谁接续、资金从哪里来、处置按什么顺序启动。过去这些主要靠个案实践沉淀,此次是把做法写成规则。南京大学法学院岳卫认为,征求意见稿注重早期纠正、接管与重组、撤销和破产清算等制度的有序衔接,重视保险保障基金在风险处置和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犹豫期入法,格式条款重写

消费者保护是这次大修中最贴近个人的部分。

宏观层面,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职责,压实保险公司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完善保险业消费者纠纷调解机制,扩大保险责任覆盖面,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戒力度。微观层面,加强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优化格式合同、提示说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犹豫期等重要规则。

其中最实在的一条,是征求意见稿将犹豫期等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武亦文分析,保险合同多以格式条款订立,投保人缺乏谈判能力,在销售环节的信息不对称下极易做出非理性决策;犹豫期赋予投保人事后"反悔"的机会,实质上是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一种制度补偿,直接回应了长期存在的误导销售、退保损失过大等民生痛点。

岳卫把这部分规则的特点概括为"倾斜保护"——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上,法律天平明确倒向没有谈判能力的一方。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从此有了上位法依据,而不再只依赖监管通知和考核办法。

罚则要还的二十年旧账

白飞鹏给出的判断很直接:现行保险法的相关处罚标准已适用二十多年,与当前的经济水平和监管需要存在较大差距。

征求意见稿的应对是两条腿:一方面坚持应罚尽罚、罚没并举,将更多违法情形纳入处罚范围,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另一方面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合理提高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和幅度,切实扭转"罚不及损""罚不及得"。

这里必须诚实标注一处证据缺口:截至目前,能够稳定核验的官方与权威报道口径只写到"提高罚款幅度""合理提高处罚金额",具体罚款倍数、金额上下限以及条文总数的变化,尚未在可访问的公开渠道中读到原始文本。任何"罚款已提高至多少万元"的说法,目前都缺乏可核验的原始口径,不宜引用。

接下来盯三件事

第一,10月3日意见征询结束后的条文变动。罚款幅度、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授权措施、犹豫期与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是这三块最可能出现实质性调整的地方。

第二,这部法律以"修订"还是"修正案"形式进入立法机关审议程序。这决定的是偿付能力、资金运用、股东监管等一大批下位规章是否需要同步改写,以及过渡期怎么安排。

第三,成本由谁消化。股东的资质审核、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消保主体责任,这些都会变成真金白银的合规支出。中小险企的单位合规成本更高,是否因此加速行业整合,要看正式稿给出的过渡期与差异化安排,现在下结论为时过早。

金融监管总局的表态是: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推动保险法尽快修订出台。在此之前,这份文件仍然只是征求意见稿。

参考数据来源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页 · 2026-09-04 ·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78022964148273153&itemId=927&generaltype=0
  2. 新华社 · 《保险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这些要点值得关注》 · 2026-09-04 · https://www.news.cn/fortune/20260904/14053c45e12f42bb9ca000c176a2db0f/c.html
  3. 21世纪经济报道 · 《管好股东手、护好百姓钱 时隔十年保险法再迎大修》 · 2026-09-04 · https://m.21jingji.com/article/20260904/herald/20e432462fefe8ad93df885df498b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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