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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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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研究按持股期限差异征收

据新华社报导,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对个人投资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异化征收所得税政策,举措旨在“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鼓励长期投资”。

  报道称,此次调整将按持股期限不同,分段实行差异化税率:将分为1个月以内、1个月--12个月、12个月以上三个时段。其中,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将执行国家法定的税率(即20%),不再实行减半征收的政策。持股期限12个月以上的,税率将大幅度降低。

  但报道并未给出12个月以上期限税率的具体下降幅度,也没有提及持股期为1个月至12个月的个人投资者将实行多少税率。报道表示,此次调整将保证“整体税负有所下降”,“如果投资者持股结构按此方向发生变化,那么总体税负将会有较大幅度下降”。

  另外报道还称,境外投资者高度关注的QFII、原油期货等相关税收政策正在积极研究,并尽快予以明确。

背景资料

  股息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年6月,为了提振投资者信心,国家财税部门将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税减半,税率从之前的20%下调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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