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拟简化处理长期股权投资规定
中国财政部5月15日称,即将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政策,将主要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如股份支付准则执行问题,及对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作适当简化处理等。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征求意见稿主要解决三类问题: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结合国情实现与国际准则持续趋同问题以及对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作适当简化处理。在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了实行股权激励过于随意或者任意改变可行权条件的现象,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可行权条件满足前,职工或其他方不得获取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此外企业取得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如何确定其公允价值问题。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 方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简化处理的规定,则包括自2009年1月1日起及以后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均应按照该项投资的原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等。刘玉廷还表示,A+H股上市公司分别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公布的财务报告差异虽基本消除,并不等于完全没有差异,根据两地达成的共识,除长期资产减值转回和关联方披露两项准则差异外,其他方面如有差异,应当积极消除。刘玉廷续称,公允价值计量不是金融危机的原因,因此中国不跟风,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规定均不作调整。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中央企业、所有非上市银行、有关金融机构以及非上市的所有商业保险公司。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农村信用社和相当部分省市的国有企业等。